《為梅豔芳的遺囑喝采~上》

 

前些時日,看到一則新聞,談到梅豔芳的母親,跟法院打官司爭遺產的事。她指出梅豔芳的遺囑,是在神智不清狀況下簽署的。

 

因為遺囑裡說:兩棟房子給劉姓好友(想必好友陪伴著她度過了許多重要的時刻),為了怕母親將來變成乞丐,每個月母親可以領到合台幣27萬元的生活費,其餘的所有錢都捐給慈善機關。

 

法院經過仔細查證,證明梅豔芳確實是在清醒狀態下簽下的遺囑,所以法院判梅母敗訴。據悉:梅豔芳的母親及家人,一直以來和她的關係不是很好,以致於使得梅豔芳做出如此決定。

 

 聽到這則新聞,讓我為梅豔芳的先知先覺喝采。談到孝道,她並沒有不孝,她依然照顧到了母親的基本生活,甚至算是蠻寬裕的基本生活。

 

能讓人做如此重大的決定,把親人不是排在第一位,想必親人給她的傷害,一定大到讓人怨恨的地步。唉!這些親人啊:早知如此,何必當初呢!如果往好的地方想,母親如接收了她全部的財產,新聞一定會公開,會為年老的母親帶來他人的覬覦,而會有即刻的危險,這樣想又何嘗不對呢?

 

 談到財產,社會上有的子女不敬不孝父母,父母也無可奈何(因為他們老了),只能任由子女欺凌或不聞不問。等到他們懷著滿肚子的鬱結離世後,子女就理所當然的繼承了父母辛苦留下的遺產,絲毫不知感恩,他認為那本就是他應當得到的。

 

其實不然,奉勸當今的父母,不要再阻礙孩子的成長了,他想要錢、要享受,就自己去賺,不要想得到這不勞而獲的金錢。除非他一直很孝順,照顧到父母的身心,那又另當別論。只要沒有原因的有所疏忽,依然隨時可以收回成命。(待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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