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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我不想做明星了~8》

 

仔細一看,原來是新婚的老公,他那知即使是親密如夫妻,也不該失去了對彼此的尊重,除非當事人同意,否則一概禁止!何況有了十五歲曾發生的事件,偷窺在我來說,就是地雷了,踩我地雷,其爆炸的威力是可想而知的!

 

我一邊瞪著眼睛,一邊憤恨的大聲嚇斥,他以為我隨便說說,不為所動,仍佇立在那,我只有把聲音放大驚動婆婆,婆婆聽到我的叫喊聲,以為發生了什麼事?出來關切!此時老公才無奈的、悻悻的走開了!回到房間,我再度斥責他,他說:看一看有什麼關係?我斬釘截鐵的說:不行!這叫看嗎?看你個頭ㄛ!要看就光明正大的看,不要躲在那裡嚇人!

 

等氣氛緩和了後,我才告訴他十五歲那年發生的事,以後他就改成我在洗澡的當下,他敲門說要進浴室拿東西做為藉口,進來瞄幾眼才作罷,有時我會開門後,轉過身去說:要拿?快拿!但是大部份我都不應,理由是早不拿?晚不拿?為什麼恰巧是現在拿?不行!他也就拿我莫可奈何了!

 

話題再回到那個渾小子身上,好小子!你真有本事啊!本姑娘才15歲,正值青春年華,都給你看光啦!搞不好已看了好一段時日了,你很過癮嗎?你每天按時報到,看在眼裡,爽在心裡,有本事就小心翼翼的繼續看下去,不要讓我知道啊?看就看?吹什麼氣?吐什麼氣?

 

一點小縫就看得到了,幹嘛推開窗戶五公分那麼大的縫,來驚動本姑娘?真是應證了那句:夜路走多了,總是會碰到鬼的!而那個鬼就是你自己!我反正不知道你是誰?所以沒有差!只是如果你在路上,不小心遇到了我,有沒有心律不整?血壓升高?呼吸困難啊?

 

還有你敢和人分享嗎?你敢向人炫耀嗎?這種見不得人,幾近小偷的行為,你敢昭告朋友、家人嗎?如你不敢的話,你睡的可好?睡的安穩嗎?有得意的事,不能講出來,有沒有內傷啊?

 

我不相信你只有得,而沒有失!你是自找麻煩、自討苦吃、自掘墳墓....你──早晚會有報應的!這才是最令人髮指的窺伺,我恨窺伺!想看就正大光明來追啊?不要躲在暗處,做個見不得人的─小偷!小偷!小偷!....

 

偷東西的小偷還能把東西還給人家,再真心懺悔,所謂:浪子回頭金不換!而你一失足成千古恨,再回頭已百年身,偷來的東西藏得住嗎?還的了嗎?懺悔有意義嗎?還不是隨著時光歲月漸漸藏不住,讓歲月給磨掉了、愈來愈想不起來了,但這個污點將如影隨形的永遠跟著你上窮碧落、下黃泉,甩不掉的,懂嗎?一時的貪歡,原不屬於你的,偷來用了、享受了,是要付出無比的代價的,此事上天自有安排,不用我操心的,不是嗎?(全文完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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